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快速发展
新就业形态在稳增长、稳就业
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更好支持和保障新就业形态
健康规范发展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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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1 企业与网约货车司机之间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某运输公司诉杨某劳动争议案
案例2 是否属于新就业形态相关责任保险中的“业务有关工作”,应当依据具体理赔情形,结合相关行为对于完成业务工作的必要性等因素综合审查认定——某餐饮配送公司诉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3 劳动者获得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后,有权请求第三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冯某诉某物业公司身体权纠纷案
案例4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相关商业保险属责任保险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在侵权责任纠纷中一并向保险人主张赔付——陈某诉张某、某物流公司、某保险公司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
依法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保障平台企业、平台经济
健康有序发展
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除了最高人民法院持续加强
对新业态从业人员
在司法方面的保护
广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也持续加强对新业态从业人员
的权益保障与服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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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回顾
根据中央“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要求,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更好地化解各类单位工伤风险和维护劳动者工伤权益,2024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让我们一起看看
《办法》重点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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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类参保对象
本《办法》所指在从业单位工作且未建立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主要包括: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包括已享受和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二)已享受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或病残津贴人员;
(三)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学生学徒等);
(四)单位见习人员;
(五)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
(六)通过互联网平台注册,互联网营销师或者提供网约车、外卖、配送等劳务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下简称新业态从业人员);
(七)基层快递网点的从业人员(包括从事快递收寄、分拣、运输、投递和查询等服务);
(八)依托交通运输公司开展运输业务的运营车辆司机和乘务人员;
(九)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等以及有关工作人员(本项目人员以下简称“村(社区)从业人员”);
(十)国家和广东省规定可以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他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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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缴费规定
按照属地管理和自愿参保原则,从业单位可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为其从业人员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办法》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其缴费所需资金由各相关参保单位负责。
从业单位按月申报缴纳当月工伤保险费。
按《办法》规定选择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单位,不实施补申报和补缴工伤保险费,也不予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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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范机制
用人单位不得通过虚构用工关系、“假发包、真挂靠”等违规方式,为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不符合《办法》规定参保范围的其他从业人员,用人单位也不能为其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不得将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改办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方式。
针对违规参保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可通过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强化取证调查核实、撤销工伤认定决定等方式进行依法处理,同时将违法参保线索传递相关部门依法处置。